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执634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3月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恩施拓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叶挺路28号2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7988400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众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叶挺路198号悦融湾25幢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36832766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建始国投嘉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茨泉社区**小区B区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MA4951PX1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执行人:向方,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恩施拓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始国投嘉苑置业有限公司、恩施自治州众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众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位,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2801执63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