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民终12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男,199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万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运输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负责人:孙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晋中市碧桂园南区。
上诉人宋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运输工程分公司、山西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4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