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3民初6002号
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洋尾村。
法定代表人:谢永进。
被告:浙江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昙花庵路97号南楼137室。
法定代表人:赵伟法。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楼芝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