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3民初6742号
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洋尾村。
法定代表人:谢永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建兴,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绿城景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华路266号375室。
法定代表人:刘光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绿城景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书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马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