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2765号
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洋尾村。
法定代表人:谢永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建兴,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九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星光街873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沈万华,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九信建材有限公司、***、沈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蔡国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顾磊君
书 记 员 徐迪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