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2执27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洋尾村,组织机构代码:259807444。
法定代表人谢永进。
被执行人杭州益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太和广场3号1102室,组织机构代码:341881790。
法定代表人蔡婉文。
被执行人孙国忠,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益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孙国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2民特11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杭州益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孙国忠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服务费人民币75000元、利息7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13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杭州益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孙国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益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孙国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益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孙国忠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益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孙国忠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缴存。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益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孙国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益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孙国忠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孙国忠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益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孙国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20年3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了研判通知书,要求其于2020年3月25日10时前来本院执行局进行执行研判,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到庭。经执行研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4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了研判结果告知书,要求其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研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研判,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2执27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应 灿
审判员 左宇强
审判员 陈曦晔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洪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