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3民初6619号
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洋尾村。
法定代表人:谢永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建兴,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104国道南侧原野农庄内。
法定代表人:李星涛。
被告:***,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3元,减半收取1926.50元,由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陈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