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

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与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8732号
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洋尾村。
法定代表人:谢永进。
委托代理人:胡毓品,浙江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郑金梅。
委托代理人:郑芝伟,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苍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67元,由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 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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