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5执5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洋尾村。
法定代表人谢永进。
被执行人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塘河路94-104号。
法定代表人袁杭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426138.3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35元,执行费6292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5执5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国强
审 判 员 薛志民
审 判 员 夏 强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代书记员 段君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