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

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3民初6542号
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颖
代书记员  翁琳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