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22民初846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强,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西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中都镇亲睦村兴富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79567B。
法定代表人:杜炜怿,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英,福建耀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第三人:***,男,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西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2022年3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6元,减半收取计81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郭德粦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郑晓琳
书 记 员 黄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