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民初2154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西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城东村福源巷路28号,现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龙岩大道280号商会大厦C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79567B。
法定代表人:杜炜怿,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西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2021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宁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