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西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西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民初2154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西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城东村福源巷路28号,现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龙岩大道280号商会大厦C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79567B。

法定代表人:杜炜怿,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西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2021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宁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