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西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西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胜园艺园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3民初2385号
申请人:***胜园艺园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5MA6KKRG00N,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经营者:施德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斌,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西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79567B,住所地上杭县中都镇亲睦村兴富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杜炜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胜园艺园林与被申请人福建西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胜园艺园林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西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46978.9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为申请人***胜园艺园林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胜园艺园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西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646978.9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具体以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所能查询的财产为准)。以上冻结、查封、扣押金额合计以1646978.97元为限。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胜园艺园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 判 员  张兴发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赖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