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9152号
原告:徐州协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梅庄村。
法定代表人:鹿伟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曼,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西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中都镇亲睦村兴富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杜炜怿,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协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西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协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协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 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