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8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万山红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海,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何宇聪,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晃煊,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远颜,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万山红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山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以下简称罗村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5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山红公司上诉请求:一、判决罗村管理处向万山红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4429173.61元和逾期支付应付工程款违约金4429174.61元(违约金以4429174.61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5日起每日按3‰计算至2020年4月17日止为21047432.99元,万山红公司仅主张违约金4429173.61元);二、判令罗村管理处退回万山红公司所交的履约保证金670000元;三、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四、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由罗村管理处承担。事实和理由:万山红公司与罗村管理处签订的合同未明确修复期验收标准,万山红公司认为修复期只需要有一次检验水质达到V类水就应当办理验收手续,然后进入生态运营阶段。本案合同是由罗村管理处提供的格式合同,双方对验收标准生产了分歧,理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万山红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委托佛山量X环境与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水质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全部指标达标。万山红公司现场与监理和罗村管理处沟通验收事宜,后以工作联系函的形式向罗村管理处申请验收,罗村管理处拒不签收,口头回复不合格。修复期的标准并未约定要持续多少天达标才能作为验收依据,万山红公司在六个月内将案涉河流的水质治理并达到持续稳定地达到V类水质同样不悖于合同的可行性。案涉合同是罗村管理处提供的格式合同,双方对验收标准存在争议,理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本底值是项目实施达到水质目标前的原始状况的检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所列“11”次是对未达标前水质的检测及验收时水质的检测总数应达到“11”次,未约定修复生态期要达11次合格才达到验收。监理单位对此也不清楚,监理单位根据罗村管理处的要求向万山红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万山红公司为拿到工程款只能无奈进行整改,但罗村管理处没有从源头上截污,案涉水质很难持续达到V类水。罗村管理处存在截污不力的不作为,导致案涉水质无法持续、稳定地达到V类水质,并非万山红公司治理没有成效。罗村管理处未履行验收主体责任,对案涉工程未及时验收和支付工程款,导致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万山红公司同意解除合同。
罗村管理处辩称,万山红公司所作的工程未能让水质达到验收条件,水质不达至合同约定标准。因案涉工程未验收,罗村管理处无需支付该期合同款项。万山红公司2015年12月15日的检测属于单方检测,是日常检测项目,并非验收检测,不能作为水质达标的认定依据。万山红公司未依约完成修复工程,且水质未达标,构成违约,罗村管理处有权没收保证金。
罗村管理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罗村管理处、万山红公司双方于2015年2月28日签订的《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政府采购服务合同书》;2.万山红公司向罗村管理处返还已收取的合同款项4429173.61元;3.万山红公司支付违约金22145868.09元(以合同总价22145868.09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8日起按照日3%标准支付,现计至2019年9月10日为979290286.94元,罗村管理处将违约金酌减至22145868.09元)。
万山红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罗村管理处向万山红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4429173.61元;2.罗村管理处向万山红公司支付逾期应付工程款违约金4429173.61元(违约金以4429173.61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5日起每日按3‰计算至2020年4月17日止为21047432.99元,万山红公司仅主张违约金4429173.61元);3.罗村管理处退还万山红公司所交的履约保证金67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罗村管理处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1月8日,深圳市XX招标有限公司与罗村管理处签订《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写明万山红公司在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狮山镇XX截洪沟至罗村涌生态修复工程(以下简称涉讼工程)公开招标中确认为项目的中标单位,中标金额22145868.09元,运营维护期为生态修复期满后54个月。
2015年2月28日,罗村管理处(甲方)与万山红公司(乙方)签订《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政府采购服务合同书》(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涉讼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为22145868.09元,合同金额为总包干价;服务范围为乙方对起点罗村沿江中路壅水闸至终点罗村罗穆路招大桥段河涌(即狮山镇XX截洪沟至罗村涌生态修复工程项目范围)的水质及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使河涌水质及生态环境达到甲方要求;生态修复期水质主要指标达到河涌水质有明显改善、化学需氧量、溶解氧、五日生物需氧量、氨氮、总磷(以P计)等水质指标每月改善度应达到5%以上(参考指标以施工进场日监测数据或河涌同期监测数据),直至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达到Ⅴ类水质或Ⅴ类水质以上要求;感官指标达到消除水体黑臭,逐步恢复河涌的自然生态环境;维护运营期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达到Ⅴ类水质或Ⅴ类水质以上要求,PH值6-9、化学需氧量≤40mg/L、溶解氧≥2mg/L;五日生物需氧量≤10mg/L、氨氮≤2.0mg/L、总磷(以P计)≤0.4mg/L,上述标准必须全部达到才为合格;感官指标达到消除水体黑臭、水生植物、水生动物可以存活,水生生态环境逐步恢复;每月不定期由甲方选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1-2次(检测点和检测时间由甲方选定),水质检测结果作为甲方支付项目款的依据,水质采样时甲、乙、监理三方需同时在场,并做好登记工作,每个点位取样四份,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甲方、乙方有需要可自行进行检测对比,如甲方与第三方检测机构比对数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检测结果;乙方还需在整治河道前、中、后安装相应的化学需氧量、氨氮、PH、流量仪等在线监控设备套,这些设备所检测数值作为工程费用支付、水质检测结果和治理成效的重要参考;在项目款结算时,如发现3个月内有一次水质检测主要指标及感官指标达不到相应要求,甲方有权不支付该3个月的项目款,并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合格后,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款;如在整改期内无法达到水质及感官指标相应要求,甲方有权不支付后3个月的项目款并且没收履约保证金,与乙方终止合同;生态修复期为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运营维护期为生态修复期满后54个月;乙方在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五个工作日内以转账形式必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3%;履约保证金在生态修复期结束后由甲方不计利息归还2%给乙方,运营服务期满后(5年),由甲方不计利息归还剩余1%给乙方,如乙方不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服务,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签订合同生效后,乙方准备材料阶段,支付合同总额的10%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设备进场后(经甲方确认)支付合同总额的10%进度款;乙方完成项目前期生态修复(生态修复期为180天),甲方验收合格确认后,支付合同总额的20%项目款;项目完成第一年运营维护(含生态修复期),水质合格,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项目款;项目运营维护第二年起至第三年,水质合格,甲方每六个月支付合同总额的5%项目款,项目运营维护第四、五年,水质合格,甲方每6个月支付合同总额7.5%项目款直至合同期完成;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或合同规定,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并且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乙方未能按采购文件或合同规定的时间达到相应的水质治理目标,在甲方下达整改后未能按期完成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总额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期间或水质维护运营期间终止合同的,乙方必须退还相应工程款项,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水质验收的,到期拒付合同款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额的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已在拨款审批流程除外)则每日按合同总额的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必须充分认识到整治河道的生活污水截污率偏低、工业企业偶有偷排或超标排放、现状河涌水质污染严重的污染现状情况,乙方不得以要求政府完成生活污水截污、杜绝工业企业偷排或超标排放、兴建水利水闸等作为工程实施的前提条件,不得以任何外部因素(截污未完成、工业偷排或超标排放、水利防洪等)作为工程未能完工或达到应有成效的理由。双方并约定其他权利义务。
2015年4月18日,万山红公司向监理机构广东顺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提交涉讼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2015年4月20日,监理机构在《施工技术方案申报表》上盖章同意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该施工组织设计载明日常水质检测60次,本底值确定、验收水质检测11次,总体验收(完工验收)2天。罗村管理处、万山红公司均确认生态修复期验收由罗村管理处组织,验收在河涌中下游两个点。
2015年4月28日,罗村管理处向万山红公司发出《关于工程进度催办及整改的通知》,该通知写明罗村管理处在2015年1月8日中标的狮山镇XX截洪沟至罗村涌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目前进度严重滞后,现场人员、设备均未到位,工程项目部仍未确定,部分资料仍未上报监理和业主单位,河涌修复工程仍未开展,监理单位4月13日下发的《监理﹝2015﹞通知01号》和4月27日下发的《监理﹝2015﹞通知02号》文件后仍未得到有效的执行,现责令万山红公司根据相应监理单位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在5月5日前落实以下工作:1.交纳履约保证金;2.落实人员及设备进场;3.按计划开展河涌修复工程;4.落实在线监控设备的建设工程;5.落实项目部的筹建;6.提交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应急预案等盖章文本资料。逾期未落实整改的,罗村管理处将根据相应的文件要求,暂缓建设款项的划拨工作,严重时将终止与万山红公司的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2015年4月29日,邱建贺在该通知上签名。
2015年4月29日,万山红公司向罗村管理处转账支付履约保证金670000元。
2015年8月26日,监理机构广东顺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发出《监理通知》,该通知写明2015年8月7日上午,在罗村环保分公司会议室召开狮山镇XX截洪沟至罗村涌生态修复工程例会会议,施工单位会议提出后期20天完善资料整理、完成主体生物基调整、所辖段污水口处理、水质达标及其它附属项目工程,会议决定于2015年8月31日对以上项目进行验收,监理单位为落实会议精神,现要求施工单位抓紧落实:1.要求施工单位,抓紧投入人力物力,尽快完成生物基XX截洪沟至罗村涌调整及污水口预处理;2.要求施工单位,抓紧落实三个点位在线监测安装工作,并绘制号占地位置图;3.按上级指示精神与合同工期接近,接到通知后马上安排人员施工。万山红公司在监理通知上盖章确认收到监理机构监理通知,按上述通知内容实施。
2015年9月23日,罗村管理处向万山红公司发出《工程进度催办及整改通知》,该通知写明按万山红公司的招标文件及施工方案显示,万山红公司目前施工仍未完成,仍欠预处理装置、曝气装置和在线监控设备等未完成安装工作,且经近段时间的观察,XX截洪沟和罗村涌均有不同程度的黑臭现象,水质仍有部分指标存在超标现象且区月季度责考缺项仍未达标。现责令万山红公司在9月30日前落实以下工作:1.认真梳理万山红公司的招标文件及施工方案递交未完成安装设备的施工计划及时间倒排表;2.落实在线监控设备的建设工作;3.针对目前项目水质超标情况提交水质达标修复方案并在10月30日前完成。罗村管理处将在10月30日不定期对河涌水质进行复检,逾期未能落实整改的,罗村管理处将根据相应的文件要求,暂缓建设款项的划拨工作,严重时将终止与万山红公司的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万山红公司在该通知上加盖项目部章。
2015年9月30日,万山红公司向监理机构广东顺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发出《回复单》,该回复单写明万山红公司已收到《工程进度催办及整改通知》,万山红公司按照罗村管理处发出的通知要求,于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未完成安装设备的施工及水质达标方案。同日,监理机构在回复单上盖章确认已收到罗村管理处、万山红公司关于工程进度催办及整改通知的回复单。
2015年11月9日,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罗村环保分局、万山红公司、广东顺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召开涉讼工程会议,会议要求施工单位于2015年11月12日迅速组织施工人员将所辖延线损坏的生物基全面进行调整与补装完善,所有后补材料和设备进场都要进行报验,生物菌后期投放必须进行联合验收;会议要求施工单位确保水质在线监测二至三个点安装到位,尽快解决水黑、臭的感官问题,会议决定并通过定于2015年12月30日对XX截洪沟至罗村涌所辖断面进行配套全面验收,后期水质感官及投菌后的水质检测,要求每周检测一次,所有水质检测化验数据要整理报交监理和业主。
2015年12月13日,监理机构广东顺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发出《监理通知》,该通知写明多次会议提出和强调,要求施工单位在2015年12月底确定对XX涌截洪沟与罗村涌沿线各项工程进行验收,至今为止没人施工,为了抓紧完善工程,先要求施工单位抓紧调整人力物力,尽快对罗村涌段的浮岛进行动工安装,抓紧对沿线三个点位的水质监控设备的安装,尽快对所辖沿线黑、臭水进一步处理到位,此期间项目经理与技术人员必须到岗到位。2015年12月14日,罗村管理处在《监理通知》上签名确认已接到监理通知,按监理通知内容执行及改进。
2016年3月2日,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狮山分局、万山红公司、广东顺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召开涉讼工程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就完成工程量及实施效果情况等十七项内容进行了说明,其中,日常水质检测60次部分明确已按每月一次的标准检测,但多次检测不合格、未提供有效数据;本底值确定、验收水质检测11次部分明确在开工时已做本底值确定,验收水质检测未达到验收条件故未做;该会议纪要就工程进度及治理效果情况部分载明“工程进度:罗村涌至XX截洪沟水体修复工程于2015年5月4日开工,施工期为6个月,本应于2015年11月4日进入运营期,但至今(已施工10个月)未按工程量清单内容实施完成,工程进度已严重滞后”“治理效果:由于施工单位未按前期设计的工程量清单内容逐项实施或实施数量不够或实施后被损毁失效等原因导致罗村涌至XX截洪沟经多次水质检测不达标,未彻底消除水体黑臭现象,水生植物、水生动物不能存活,水生生态环境未逐步恢复,河道根本没有恢复水体自净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该会议纪要就下一步工作要求及安排部分明确生态修复期内未按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施工完毕、水质经检测达不到合格标准,不予完工验收,为防止施工单位恶意拖延工期,运营维护期从完工验收鉴定书签字之日起算。
2016年5月19日,罗村管理处向万山红公司发出《关于狮山镇XX截洪沟至罗村涌生态修复工程进度催办及整改的函》,该函写明罗村管理处目前施工仍有预处理装置、一套在线监控设备等一小部分工程未完成安装工作,经近几个月的观察和市局月度责考数据显示,XX截洪沟和罗村涌均有不同程度的黑臭现象,水质仍有部分指标存在超标现象,现责令万山红公司在5月30日前落实以下工作:1.认真梳理万山红公司的招标文件及施工方案递交未完成安装设备的施工计划及时间倒排表;2.落实剩余一套在线监控设备的建设工作;3.针对目前项目水质超标情况提交水质达标修复方案并在2016年5月30日前完成。罗村管理处将在2016年5月30日不定期对河涌水质进行复检,逾期未能落实整改的,罗村管理处将根据相应的文件要求,暂缓建设款项的划拨工作,并按合同约定时间计算违约金。万山红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在该函上盖章。
2018年7月12日,罗村管理处向万山红公司发出《狮山镇XX截洪沟至罗村涌生态修复工程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写明根据2016年至2018年水质检测报告显示,万山红公司运营的生态修复项目2016年1月、2月、3月、4月、6月、7月、8月、9月、11月;2017年2月、4月、7月、10月;2018年1月、2月、4月、5月水质均有不同程度的超标,并未达到运营标准,水质感官仍有长期出现黑臭现象,项目工程的治理设施缺乏运行管理,植物浮岛出现不同程度的杂乱和损毁。现责令万山红公司尽快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河涌水质达到考核标准,罗村管理处将在2018年8月10日不定期对河涌水质进行复检,逾期未能落实整改的,罗村管理处将根据相应的文件要求,暂缓建设款项的拨付工作,并按合同约定时间计算违约金,严重时将终止与万山红公司的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3月18日,监理机构广东顺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罗村管理处出具《关于狮山镇XX截洪沟至罗村涌生态修复工程项目施工情况报告》,该报告写明万山红公司中标罗村管理处的涉讼工程项目,并于2015年2月28日签订施工合同,2015年4月18日提交合同项目开工申请表,监理单位审核后于2015年4月19日签发合同开工批复,开工日期确定为2015年4月20日,按投标文件的规定,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8月31日为施工期。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日为总体验收日期,2015年9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为54个月的维护运营期。施工单位从2015年5月4日正式现场开工,2015年5月5日至7月16日开始各种微生物菌剂进场投撒,高效生物期安装工作,至8月份,水质检查多次不合格,无法在合同约定的2015年9月1日进行总体验收。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会议多次提出,要求在12月底对项目沿线工程进行验收,但现场施工人员严重缺乏,仅对沿线曝气机进行恢复曝气,工期、质量无进展。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2月28日,工程项目已严重延期,期间进行了沸石投撒、生物解读剂量投撒,进行了植物种植,重新进行了生物基安装,但水质检查还是不合格。2016年3月22日召开了三方参加的工程进度、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后续工作安排的会议,对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量及事实效果情况进行了分析,进度严重滞后,治理效果非常不理想,基本没有效果,要求施工单位返工处理,2016年3月、4月的检测报告均不合格。2016年3月23日至7月16日,施工单位进行了曝气装置整改,再次进行了生物基安装,生态浮岛建设,进行了高效脱氮(硫)菌剂及生态净水剂的投撒,但后续的检查报告没有提供给监理单位。从7月17日后便再也没有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记录和信息。2016年7月至12月,施工单位进行了生物基、曝气装置、生物暗礁、生态浮岛的维护,在业主和监理的不断催促下,陆续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总之,施工单位虽然基本按清单进行了施工或补充施工,但工期严重滞后,检测质量不合格,总的感觉力量薄弱,无核心技术,到目前为止,未提供过验收申请,未提交过验收资料,无法完成合同要求。
罗村管理处、万山红公司均确认罗村管理处已向万山红公司支付工程款4429173.61元。
另查明,万山红公司委托佛山量X环境与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涉讼工程项目进行检测,佛山量X环境与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10日、2015年7月31日、2015年10月7日、2015年8月29日、2015年10月28日、2015年11月24日、2015年12月15日、2016年1月20日、2016年3月2日、2016年3月31日、2016年4月28日、2016年6月2日、2016年6月29日、2016年7月20日出具《检测报告》。
2015年12月15日之前及之后的《检测报告》显示涉讼工程水质均未达到Ⅴ类水质或Ⅴ类水质以上要求;2015年12月15日的《检测报告》显示涉讼工程水质达到Ⅴ类水质要求。万山红公司确认进行日常检测水质的公司为佛山量X环境与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再查明,万山红公司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2019年10月12日,罗村管理处提起诉讼。诉讼中,罗村管理处、万山红公司均确认万山红公司于2015年5月4日进场施工;生态修复期完成应由罗村管理处委托检验机构验收;涉讼工程尚未进入维护运营期。万山红公司明确其反诉是以解除涉讼合同为前提。
一审法院认为,罗村管理处、万山红公司签订的涉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罗村管理处在诉讼中明确要求解除合同,万山红公司亦明确其反诉是以解除涉讼合同为前提,双方已均无履行涉讼合同的合意,故一审法院对罗村管理处要求解除涉讼合同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工程款的退还及工程款的支付,1.涉讼合同约定签订合同生效后,万山红公司准备材料结算,支付合同总额的10%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设备进场后(经甲方确认)支付合同总额的10%进度款。现罗村管理处已向万山红公司支付该两笔款项,而从罗村管理处向万山红公司发出的多份进度催办及整改通知、监理单位发出的多份监理通知、各单方召开的工程会议以及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情况报告均可以看出,万山红公司亦已完成了相应进度的工程,万山红公司有权收取相应的工程款,且涉讼合同并未约定万山红公司未按期完成工程的情况下须退还该部分工程款予罗村管理处,故一审法院对罗村管理处要求万山红公司退还工程款4429173.61元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2.从涉讼合同约定、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以及罗村管理处、万山红公司的庭审陈述可知,涉讼工程的检测包含了日常水质检测以及验收水质检测,日常水质检测由万山红公司委托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水质检测则由罗村管理处委托检测机构进行。万山红公司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申请罗村管理处进行水质验收的情况下,以其自行委托的日常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其完成生态修复期工程的依据明显无事实依据,且从2015年12月13日的监理通知、2016年3月2日的工程会议纪要以及万山红公司委托日常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其他检测报告明显可知看出,万山红公司尚未完成生态修复期工程且其未依约完工并非罗村管理处所致,综上,万山红公司要求罗村管理处支付生态修复期工程验收合格后的20%工程款4429173.61元及违约金4429173.61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万山红公司主张的投入金额仅能反映万山红公司的履约成本,而根据涉讼合同约定,罗村管理处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取决于万山红公司完成涉讼合同的情况和涉讼工程施工效果情况,万山红公司以其投入成本作为要求罗村管理处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纳。涉讼合同已载明万山红公司清楚涉讼工程截污现状、偷排超标排放等情况,并明确其不得以此作为工程未能完工和达到应有效果的理由,万山红公司作为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对此应具备相应的预见能力,且现有材料也未反映涉讼工程在涉讼合同履行期间存在比双方订立合同时显著严重的偷排超排情况,故对万山红公司认为涉讼工程水质不达标是因上游截污问题所致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履约保证金,涉讼合同约定万山红公司不按照罗村管理处要求进行服务,罗村管理处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现涉讼合同因万山红公司原因无法在涉讼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完成生态修复期工程,万山红公司已构成违约,罗村管理处有权没收万山红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670000元,万山红公司要求罗村管理处退还该履约保证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完工违约金,涉讼合同约定万山红公司未能按采购文件或合同规定的时间达到相应的水质治理目标,在罗村管理处下达整改通知后未能按期完成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总额3%的数额向罗村管理处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以上的,罗村管理处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罗村管理处经济损失由万山红公司承担。根据该约定,按合同总额3%的数额支付违约金是以继续履行涉讼合同为前提,罗村管理处在解除涉讼合同的前提下要求按该标准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依据;此外,一审法院已判决因万山红公司违约,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由罗村管理处没收,罗村管理处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综上,一审法院对罗村管理处要求万山红公司支付另行支付违约金22145868.09元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解除罗村管理处与万山红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签订的《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政府采购合同书》(采购编号:SSZ-2014G146);二、驳回罗村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万山红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337.61元(罗村管理处已预交),由罗村管理处负担11072.94元,由万山红公司负担76264.67元。万山红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76264.67元,逾期交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罗村管理处预交的诉讼费76264.67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罗村管理处书面申请,一审法院退还予罗村管理处。反诉受理费39249.22元(万山红公司已预交),由万山红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二审争议的焦点为:罗村管理处是否应当向万山红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以及退还履约保证金。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罗村管理处选定第三方检测机构每月不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1-2次,水质检测结果作为罗村管理处支付项目款的依据,如三个月内有一次水质检测主要指标及感官指标达不到相应要求,罗村管理处有权不支付该三个月的项目款,如经整改仍不达标,罗村管理处有权不支付后三个月的项目款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万山红公司完成项目前期生态修复,罗村管理处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20%项目款。据此约定,验收水质检测由罗村管理处委托检测机构进行。万山红公司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申请罗村管理处进行水质验收的情况下,且从2015年12月13日的监理通知、2016年3月2日的工程会议纪要以及万山红公司委托日常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其他检测报告证明万山红公司尚未完成生态修复期工程。因此,一审法院对万山红公司要求罗村管理处支付生态修复期工程验收合格后的20%工程款4429173.61元及违约金4429173.61元、以及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正确。双方在合同已载明万山红公司不得以涉讼工程截污现状、偷排超标排放等情况作为工程未能完工和达到应有效果的理由,万山红公司作为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对此应具备相应的预见能力,故对万山红公司认为涉讼工程水质不达标是因上游截污问题所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万山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498.43元,由深圳市万山红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温万民
审 判 员 李 虹
审 判 员 徐允贤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敏仪
书 记 员 赵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