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山红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万山红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特572号
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女,汉族,1942年9月9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良,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万山红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金三角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864630。
法定代表人:周国彪。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万山红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案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多预交的人民币2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    萍
审判员 周    洁
审判员 赵  雪  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詹伟文(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裁定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