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5执1007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田园水生植物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南洲村委会石砚第二经济合作社猫岗,组织机构代码L7814980-1。
法定代表人:梁康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万山红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金三角大厦63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864630。
法定代表人:欧伟阳。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田园水生植物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万山红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05民初20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人民币14979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强制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875元,此外,被执行人将剩余款项支付到申请人账户,申请人已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2017)粤0305民初2024号民事调解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187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5执100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