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牟定恒泰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牟定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与楚雄市紫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301民初2991号
原告:云南牟定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牟定县共和镇茅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760400744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龙,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段海,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楚雄市紫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楚雄市紫溪镇大石铺镇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01015171013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牟定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楚雄市紫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云南牟定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牟定恒泰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牟定恒泰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15.50元,由原告云南牟定恒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