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3民初457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继有,云南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5年7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
被告:云南牟定恒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天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牟定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货款,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00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员 李光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普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