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21民初426号
申请人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5536.7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5536.7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文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