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

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21民初426号之三
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鲁0321民初42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文
法官助理 张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