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21民初3970号
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荆茂福、张桂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祁晓慧
书记员  王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