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21民初4021号
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荆茂福、张桂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云霞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