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102民初8501号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济南分行)与被告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公司)、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泰公司)、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荆茂福、张桂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018年12月3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3破申56号民事裁定,受理了本案被告齐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而恒丰银行济南分行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本案之诉,要求齐泰公司履行担保义务,不符合上述破产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公韶华
书记员 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