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鑫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宜城市鑫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城市宋玉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684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宜城市鑫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城市襄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44628474Y。
法定代表人熊家清,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宜城市宋玉初级中学,住所地宜城市中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6844204906408。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学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宜城市鑫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城市宋玉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6民终3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宜城市宋玉初级中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城市鑫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宜城市宋玉初级中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申请执行人宜城市鑫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684执4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