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82民初2811号
原告:界首市金源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界首市阜康农贸产品物流中心9幢东三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NRR6W2B(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龙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煤仓北路16号24号楼东1单元3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576301375P。
法定代表人:狄治海,经理。
被告:狄治海,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界首市金源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龙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界首市金源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界首市金源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界首市金源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界首市金源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