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龙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龙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4执异3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邱县。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龙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煤仓北路16号24号楼1单元3层6号。
法定代表人:狄治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龙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与***施工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中,***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主要理由如下:1、***与龙源公司钻井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邯郸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后若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管辖。但合同未注明合同签订地的具体地点,属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该条款无效。2、该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不予执行。本案中,邯郸仲裁委没有向***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及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和开庭日期的通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仲裁裁决书,未采用规定的送达方式而直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送达程序违法。综上,请求不予执行(2014)邯仲裁字第112号裁决。
本院查明,***与龙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31日,邯郸仲裁委员会经缺席审理后作出(2014)邯仲裁字第112号裁决书,裁决:(一)***支付河南省龙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486000元以及违约金97200元,共计583200元;(二)本案仲裁费15793元,由***负担。因***未履行裁决书义务,龙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不服该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是:本案中,邯郸仲裁委没有向***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及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和开庭日期的通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仲裁裁决书,未采用规定的送达方式而直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送达程序违法。该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审理过程中,仲裁庭根据***的住址,依法邮寄送达了有关仲裁的法律文书;在未能有效送达的情况下,又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仲裁庭对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因此,本案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2016年8月17日本院作出(2016)冀04民特27号民事裁定:驳回***撤销(2014)邯仲裁字第112号裁决书的申请。后***又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形成本案。
另查明,(2016)冀04民特27号民事裁定中查明:“***与龙源公司于2011年10月27日在河北省签订了《地热供水井工程建造合同》,该合同就工程概况、施工期限及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以及违约责任等细节进行了明确约定。”
本院认为,对于***提出的合同未注明合同签订地的具体地点,邯郸仲裁委无权仲裁的不予执行理由,因本院(2016)冀04民特27号民事裁定中已查明***与龙源公司于2011年10月27日在河北省签订合同,该合同签订地明确,故该不予执行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于***认为仲裁程序、送达程序违法的不予执行理由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相同,因本院已驳回***撤销裁决申请,故本院不予支持该不予执行理由。综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六)项、第十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2014)邯仲裁字第112号裁决不予执行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