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龙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龙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4民特27号
申请人***,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邱县。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邱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龙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煤仓北路16号24号楼1单元3层6号。
法定代表人狄志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龙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4)邯仲裁字第112号裁决书,申请人***不服该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该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撤销。本案中,邯郸仲裁委员会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也没有向申请人送达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和开庭日期的通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申请人的法定权利。邯郸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仲裁裁决书,并且也没有向申请人进行送达该裁决书。邯郸仲裁委员会未采用规定的送达方式而直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显然违反了法定的送达程序。综上,因(2014)邯仲裁字第112号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河南龙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申请人提出撤销仲裁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其申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与河南省龙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7日在河北省邱县签订了《地热供水井工程建造合同》,该合同就工程概况、施工期限及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以及违约责任等细节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地热井于2012年1月经河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实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并于2012年1月10日在《生产井质量验收表》签署“验收合格”后便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986000元,***在2011年11月16日支付30万元、2011年12月27日分别支付71000元和129000元后便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因追要剩余工程款未果,河南省龙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向邯郸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486000元以及违约金97200元,共计583200元;并由***承担该案仲裁费。2015年8月31日,邯郸仲裁委员会经缺席审理后作出(2014)邯仲裁字第112号裁决书,裁决:(一)***支付河南省龙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486000元以及违约金97200元,共计583200元;(二)本案仲裁费15793元,由***负担。***不服上述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形成本案。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仲裁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仲裁审理过程中,仲裁庭根据***的住址,依法邮寄送达了有关仲裁的法律文书;在未能有效送达的情况下,又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仲裁庭对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因此,本案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综上所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撤销(2014)邯仲裁字第112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左建阔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