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4执5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龙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煤仓北路16号24号楼1单元3层6号。
法定代表人:狄治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生,住邱县。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龙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4)邯仲裁字第11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龙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龙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邯仲裁字第112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康全来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