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信发亚东塑业有限公司

山东慧科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与茌平县信发亚东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慧科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与茌平县信发亚东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12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323民初1251号
原告山东慧科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守余,董事长。
被告茌平县信发亚东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信发工业园西园区希望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慧科助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茌平县信发亚东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慧科助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光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耿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