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财保157号
申请人茌平县信发亚东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高唐县水利局。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茌平县信发亚东塑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高唐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茌平县信发亚东塑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唐县水利局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茌平县信发亚东塑业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高唐县水利局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10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茌平县信发亚东塑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