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沙河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史敬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沙河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河市健康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许现平,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史敬科,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涛,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匡蕊,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利江,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
一审原告:宋丽梅,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
再审申请人沙河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史敬科因与被申请人王利江、一审原告宋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8)冀0582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沙河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史敬科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沙河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史敬科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沙河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史敬科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国彬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姚发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焦占永
书 记 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