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与沙河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宏峰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82民初25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保英,该支行行长。
住所地:沙河市。
委托代理人:高俊学,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石烁,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沙河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史敬科,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沙河市。
被告:河北宏峰矿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少男,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
被告:河北江峰矿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占书,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沙河市。
被告:史敬科,男,汉族,1978年9月27日生,住所地沙河市,
被告:李雪辉,女,汉族,1978年4月13日生,住所地沙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与被告沙河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宏峰矿业有限公司、河北江峰矿业有限公司、史敬科、李雪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沙河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宏峰矿业有限公司、河北江峰矿业有限公司、史敬科、李雪辉8292361.7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沙河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宏峰矿业有限公司、河北江峰矿业有限公司、史敬科、李雪辉银行存款8292361.7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记朝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