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沙河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178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沙河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河市健康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许现平。
原告***与被告沙河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董文秀
审判员  贾喜周
审判员  彭 鑫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