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与沙河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82民初2834号

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宋璟路93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7401958513。

法定代表人:董平堂,董事长。

原告: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乡县人民路西段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700782584T。

法定代表人:李汝良,理事长。

被告:沙河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河市健康街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7288027196。

法定代表人:史敬科,经理。

被告:沙河市金泰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白塔镇朱金紫村东、白塔镇金马街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3478841751。

法定代表人:郝军军,经理。

被告:史敬科,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告:李雪辉,女,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告:郝军军,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告:刘珊珊,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赵少甫,男,199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告:***,女,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沙河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沙河市金泰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史敬科、李雪辉、郝军军、刘珊珊、赵少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12月8日通过网上立案,本院审查通过后,网上向其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进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