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绿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绿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25执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横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人民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705752077U。
法定代表人:李德根,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绿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岑阳镇解放中路龙华商城E7-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563826949K。
被执行人:谭***,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执行人:郑黎军,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执行人: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1001号号元亨大厦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71177870X。
法定代表人:朱袁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绿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谭***、郑黎军、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赣1125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柯维林
人民陪审员  谢祖华
人民陪审员  罗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