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绿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执58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400160J。
负责人:俞健,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元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71177870X。
法定代表人:朱袁东。
被执行人:江西绿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岑阳镇解放中路龙华商城E7-11用代码91361125563826949K。
法定代表人:张卫。
被执行人:铜鼓县绿海林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三都工业园用代码9136092676700615XU。
法定代表人:黄伟卿。
被执行人:朱袁东,男,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执行人:张国辉,男,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被执行人:郑黎军,男,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被执行人:谭晓云,女,197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赣010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绿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铜鼓县绿海林场有限公司、朱袁东、张国辉、郑黎军、谭晓云发出执行通知,但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绿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铜鼓县绿海林场有限公司、朱袁东、张国辉、郑黎军、谭晓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绿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铜鼓县绿海林场有限公司、朱袁东、张国辉、郑黎军、谭晓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本院在横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黎军、谭晓云名下位于岑阳镇解放东路(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横房权证岑阳镇字第××、**××17、03××19、03××18)的房产手续。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申请执行932342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2月1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932342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绿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铜鼓县绿海林场有限公司、朱袁东、张国辉、郑黎军、谭晓云经传唤后未到庭。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绿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铜鼓县绿海林场有限公司、朱袁东、张国辉、郑黎军、谭晓云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绿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铜鼓县绿海林场有限公司、朱袁东、张国辉、郑黎军、谭晓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战龙
审判员  朱 健
审判员  郑贵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汪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