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25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执行人:江西绿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兴安街道解放中路龙华商城E7-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563826949K。
法定代表人:张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绿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1125民初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章镇荣
人民陪审员 万 俊
人民陪审员 廖枝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