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绿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与江西绿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25民初1046号
原告:***,男,194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横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绿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解放中路龙华商城E7-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56382694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绿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绿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峰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弯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