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04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高新区合欢路4号A座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4RR25Q。
法定代表人:钟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瑞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淠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79358819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南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76277898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瑞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执5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