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5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衡山镇中兴南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762778986X(1-1)。
法定代表人:廖家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瑞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县衡山镇淠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79358819XP。
法定代表人:汪某。
被执行人:安徽传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县衡山镇衡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677578357C。
法定代表人:韩芳。
被执行人:安徽天瑞康复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县衡山工业园迎驾大道与龙门路交汇处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4270381A。
法定代表人:汪某。
被执行人:安徽鑫瑞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高桥湾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5970590206。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张某,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县。
被执行人:汪某1,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县。
被执行人:汪某2,男,1972年10月12日,汉族,住安徽省**县。
本院在执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瑞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传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天瑞康复器械有限公司、安徽鑫瑞德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汪某1、汪某2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78226元、担保费180000元、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案件受理费3840元、执行费6791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有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瑞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县衡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县销售分公司开发的寿县衡安国际城项目中有利润分配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瑞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县衡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县销售分公司开发的寿县衡安国际城项目中的利润分配款46617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童晓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传治
书 记 员 王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