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2民初3378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大*****态园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QX0L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瑞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淠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79358819XP。
法定代表人:**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第三人:***,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