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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县财通壹号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521执101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光纤光缆有限公司、王全龙金融借款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阳谷县财通壹号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其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及在山东法制报发布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认为,经法院所确认的胜诉债权依法可以转让。本案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将(2018)鲁1502民初919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权转让给阳谷县财通壹号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故阳谷县财通壹号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依法具备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依据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502民初9191号民事判决,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鲁1502执1667号,于2019年12月2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3月21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5执他14号执行裁定,裁定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502民初9191号民事判决由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行。 2021年2月5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阳谷县财通壹号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了招济资转202013号《资产转让协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将(2018)鲁1502民初919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全部权利转让给阳谷县财通壹号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有,并通过山东法制报联合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以通知案涉所有被执行人。
变更阳谷县财通壹号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山 审判员  王爱华 审判员  孙培民
书记员  孟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