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11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主要负责人:李明波,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
主要负责人:邵艳凯,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
主要负责人:王全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银起,男,194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翟东玲,女,1949年5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李银起、翟东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昌府区法院作出的(2019)鲁1502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主动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521执11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学山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孙培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