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

阳谷景阳冈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1259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景阳冈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李海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白焕英,女,1965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王文峰,男,1968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山东科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王文峰,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阳谷景阳冈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焕英、**、王文峰、山东科汇物资有限公司、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21民特61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阳谷景阳冈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申请执行人阳谷景阳冈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主动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521执12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学山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孙培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