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732号
申请人:山***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经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579375716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西焦海村(聊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572851353X。
法定代表人:***,经理。第三人:山东省桓台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兴桓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42861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