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穗天法立民催字第210号
申请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略)。
法定代表人为(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遗失由其开出的深圳发展银行(略)转账支票壹张(开户账号为(略),票据号码为(略),票面金额为12000元,开票日期为2012年5月16日,收款人为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申请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申请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申请费100元,公告费500元,共600元,由申请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