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金恒科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辖终129号
上诉人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恒科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恒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电气公司)、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股份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金莙独任审理了本案。
智光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以诉讼程序解决”,该约定属于约定不明,“当地人民法院”不能视为约定管辖为原告住所地,该约定并不能明确指向具体的管辖法院。本案应适用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为广州市黄埔区,合同履行地位于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均不属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因管辖约定不明,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基本管辖原则和争议有实际联系原则,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金恒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智光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金恒公司与智光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以诉讼程序解决”,金恒公司作为原告,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号,根据该约定能够确认其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智光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协议管辖约定不明,本院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智光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金 莙
法 官 助 理   任可娜 书  记  员   范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