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民初1670-2号
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浦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琼,原告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炯宇,原告单位职工。
被告:西安华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华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95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917元,合计1912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王 治 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汤 琳
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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