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绿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901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电气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谨,该公司总经理。
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被执行人:新疆绿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朝阳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军,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智光电气公司与被执行人绿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兵090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智光电气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绿电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
2、本案于2021年7月9日、7月12日、7月29日、8月17日、9月1日、11月22、12月9日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绿电公司名下无证券、无金融理财、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网络资金;
3、经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绿电公司在昆仑银行有存款1467.4元、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1468.23元、华夏银行有账户存款286.47元、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有账户存款190元,上述账户已被本院另案保全冻结,另案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账户存款过少,暂不要求进行处置;
4、2021年8月26日,经本院向第九师一七O团经济发展办公室查询,被执行人绿电公司在第九师一七O团开发建设的光伏发电一期3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土地类型为国有未利用荒地,其土地所有权为国有,故本院无法对该项目的土地予以处置;
5、2021年8月26日,经本院向新疆绿源运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绿电公司自2021年4月起因发电设备故障已停止发电工作且该光伏电站项目拖欠费用较多;
6、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绿电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7、2021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绿电公司委托代理律师刘进军向本院提交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与新疆绿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30MWp光伏项目、额敏天力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20MWp光伏项目收购框架协议,但该收购计划至今未取得有效进展;
8、2021年10月15日,经向第九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绿电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9、2021年10月15日经向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九师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绿电公司未开设公积金账户;
10、2021年10月18日,经向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塔城供电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绿电公司自2021年6月30日起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塔城供电公司无资金往来,即该公司无被执行人绿电公司发电项目应支付的电费;
11、2021年10月19日经向第九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绿电公司无缴纳社会保险信息;
12、经本院自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绿电公司共计涉及司法案件18件,该公司名下股权出质11次,现有效质押为2017年7月21日质押给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质押金额为1.75亿元,另股权已于2019年12月9日被其他法院冻结;
1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向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告知,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新疆绿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兵090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磊
审判员 项金星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林泽彬